| 建始一村民因窃电获刑两年 - 作者: 刘承彬
- 输入日期: 12/29/2006
本网讯 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4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被告人张常慧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”12月20日,建始县人民法院向屡次盗窃电能的张常慧当庭宣读了刑事判决书。听到判决,张悔恨不已。
张常慧系建始县业州镇四方井村二组村民。自2003年以来,他以曾参加过修建电站等为由,不参加电力农网整改,电力公司免费为其提供电表也被拒绝。他却从家门前的公共低压电力线路上私接电线为家中供电,且不缴纳电费。电力公司多次对其查处规劝,张某仍我行我素。
2006年7月28日,张某被逮捕。经查证证实,张某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6月间,共窃电6379千瓦时,价值人民币3240.53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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